通用服务条款

  1. 总则
    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环球质量科技集团,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本通用服务条款,执 行所有服务任务。所有公司报价或提供的服务文字表述,都受本通用服务条款约束。尽管 如此,所有的服务条款都受澳大利亚法律管辖。
    2. 代表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客户”,本公司执行服务任务;在本通用服务条款框架内, 依据需要,向客户提供检查报告或证书。
    3. 本公司可为发出指令的客户履行服务。除非本公司收到客户的书面指令,任何其他方 做出的服务指令本公司可不予接受。
  2. 提供服务
    1. 本公司根据客户的指令、相关标准、贸易惯例或其他适当的方法,以合理的审慎和技 能提供服务。
    2. 本公司可委派代理或分包商承担全部或部分服务。客户授权本公司向代理或分包商提 供所承担服务的全部必要信息。
    3. 完成服务后,本公司可准备并向客户出具相应的报告或证书。该报告或证书仅仅反映 本公司对当次服务的事实记录及结论。本公司没有责任涉及或提供所接收指令与授权范围 以外的意见或情况。
    4. 对样品检测或分析后出具的报告和证书仅仅反映本公司对该样品的评价结论,不反映 对所取样品所属的整批货物的评价。除非作为服务任务的一部分,公司本身已对货物进行 了整体取样。
    5. 涉及第三方检测的 —— 如客人指定由其自有的或其他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样品分析检 测,本公司仅报告检测结果而不对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同样,如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实验室 有指令要求本公司见证任何检测或分析工作,本公司的唯一责任是确认被测样品的取样准 确,而不对检测过程(包括使用设备、仪器和器具的状况及校准、所用分析方法、第三方 人员资格、行为或疏漏等)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6. 所有样品的保留期限为三个月或相关标准及法律要求的其他期限时长。 除非客户另有 指令,否则过期样品的处理由本公司自行决定。 执行客户对过期样品的处理指令所产生 费用的由客户支付。
    7. 客户承认本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既不取代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位置,也不解除他们应 负的任何职责,包括客户对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第三方对客户的任何责任。
  3. 客户责任
    1. 客户应确保及时向本公司提供足够的样品、信息、指令和文件,以便所申请的服务得 以实施。
    2. 客户应提供服务所需的恰当的工作地点及必要的通行权,并确保履行服务时的工作环 境、设备和人员的平安和安全。
    3. 客户应提供施行服务所需的任何专业设备和人员。
    4. 对任何委托、样品、实验或服务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或危害,客户需事先通知 本公司。
  4. 费用和支付
    1. 如客户的服务指令发生变化,或于报价前被发现不符合提供给本公司的初始指令,费 用可能会增加。本公司将通知客户任何费用的增加。
    2.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报价均不包括差旅费和食宿费。
    3. 客户对任何报告、证书或其中包含的信息的任何使用均以及时支付所有费用为条件。 对未能及时支付发票费用的客户,公司保留终止或暂停所有工作,和/或暂停或撤销任何 证书的权利。
    4. 每月 28 日为本公司的结算日。本公司应以电子账单的形式向客户发送发票。客户应 在账单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费用。
    5. 客户无权以声称与本公司存在争议、反诉或款项抵消为理由,扣留或推迟支付应付给 本公司的任何款项。
    6. 本公司可选择向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收取未付款项。客户应支付本公司 全部的收账费用,包括律师费和有关开支。
  5. 责任和赔偿
    1. 非因我方行为产生的和任何超出我方控制范围产生的额外费用,可由我方自行决定。 典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所列:
      1. 要求增加服务范围产生的额外费用;
      2. 要求进行额外分析产生的额外费用;
      3. 装载货物延迟导致等待或离开和返回产生的额外费用。
    2. 除非证明是由于本公司疏忽,否则公司对客户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 延迟或费用概不负责。
    3. 所有其他情况中,本公司对任何种类或来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之索赔的责任仅限于 以下金额中的较少的一个
      1. 相当于根据上述索赔的合同条款中所要求的特定服务所支付的款项或应付佣金的十 (10)倍,或
      2. 25,000 美金,或
      3. 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较低金额,或本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
  6. 期限和终止
    1. 除非另有商定,这些通用条款应在书面规定的期限内持续有效。
    2. 如果客户严重违反其义务,并且客户在收到违约通知后,于 30 天内未纠正违约行为 至公司满意,公司有权在签发证书之前的任何时间终止合同关系或提供服务。
  7. 保密性
    1. 本文所用的 “保密信息” 应指一方可能根据合同从另一方获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专有信 息,或者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商业的信息,但是,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条款在内的任何信息:
      1. 公众普遍已知或以后会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 在披露方披露之前,接收方可以以非保密的方式获得的信息;
      3. 有权利披露信息的独立第三方向客户披露的信息。
    2. 除非法律或司法机构、政府机构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否则任何一方及其代理人或分 包商均不得因为合同以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也不得在未获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前向任何个 人或实体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协议另有明确规定除外。
  8. 异议和仲裁
    1. 自向客户提交报告之日起一年之后,客户对本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应被视为放弃和完 全失去时效。
    2. 如果客户对公司发出的发票存有异议,客户应在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提出异议。
    3. 如果一方对本协议的某些条款和条件存有异议,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
    4. 如果在商业运营过程中存有异议,应在一个月内向异议方提出异议及理由。
    5. 双方应立即就异议事件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此类异议。
    6. 如果合同关系是由书面签署并由双方正式授权的工作人员或代表签字,则合同关系的 修订或延伸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仲裁应由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执行,仲裁结果应为最终结果。
  9. 不可抗力
    1. 如果公司因无法控制的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帝,战争,恐怖活动或工业行为)、 未获得许可证或注册、患病、死亡、辞职,或客户未能履行其任何义务,而无法履行或完 成合同中制定的任何服务,客户将向公司支付:
      1. 实际产生的或发生的所有未支付的金额;
      2. 与实际服务的比例(如产生服务的话)同比例的商定费用;
      3. 对于部分履行或全部未履行的客户要求的服务,公司应免除所有责任。
  10. 其他
    1. 如果发现这些通用条款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为非法的或不可执行的, 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2. 除非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否则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前,客户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协议 下的任何权利。
    3. 双方承认本公司作为独立承包商向客户提供服务,并且这些通用条款不会在公司与 客户之间建立任何合作、代理、雇佣或信托关系。
    4. 客户未能履行公司要求的本通用条款下的任何义务,不应构成对其要求履行此义务 及其他义务权利的放弃。
    5. 所有合同关系都受澳大利亚法律管辖,不应引起法律条款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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